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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收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接收的收养申请文件数量增长很快,但中国可涉外送养的儿童数量有限,已远远不能满足外国家庭的收养需求。根据国际《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保障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中心”认为,具有下列条件的收养人更符合《海牙公约》精神和合作国之间收养法律要求,更能够为被收养的中国儿童提供最佳的成长环境,希望负责递交收养申请文件的各国收养组织认真阅读本文内容,按照下列条件优先选择收养家庭,并向“中心”转交其收养申请文件。
“中心”自2007年5月1日开始,优先受理、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并为其安排被收养儿童。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待全部完成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后,再予考虑。
一、具有由一男一女组成婚姻关系,且关系稳定的夫妻。夫妻双方均无前婚,则婚姻持续时间需满2年;夫妻任何一方有过前婚(不超过2次),则本次婚姻持续时间需满5年。
二、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且不满50周岁。
收养特殊需要儿童的,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且不满55周岁。
三、夫妻双方均不具有下列情形、身心完全健康:
1、艾滋病;
2、智力残疾;
3、正在传染期的传染病;
4、双眼盲、双眼低视力、单眼盲且未安装义眼;
5、双耳听力丧失,或语言功能丧失;收养患有相同病症的特殊需要儿童不受此限制;
6、四肢或躯干病损、残缺、麻痹、畸形导致功能缺失或功能障碍;严重面部畸形;
7、恶性肿瘤、狼疮、肾病、癫痫等需长期治疗、影响预期寿命的严重疾病;
8、身体重要器官移植术后未满10年;
9、精神分裂症;
10、抑郁症、躁狂症、焦虑症等严重精神障碍停药未满2年;
11、体重指数(BMI=体重kg /身高平方m2)大于等于40。
四、夫妻任何一方具有稳定的职业,包括预收养儿童在内,家庭人均年收入应满1万美元,且家庭净资产满8万美元。
救济金、抚恤金、伤残金、失业保险、抚育费等各类福利性收入不计入家庭年收入。
五、夫妻双方均接受过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教育,或接受过同等学历职业技术教育。
六、家中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满5名,且家中最小的孩子年满1周岁。
收养特殊需要儿童不受“家中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满5名”的限制。
七、夫妻双方均未受过刑事处罚,道德品质良好、行为端正、遵纪守法,且均不具有下列情形:
1、有过家庭暴力、性虐待、遗弃/虐待儿童历史(即使未因此被逮捕或定罪);
2、有过使用鸦片、吗啡、大麻、可卡因、海洛因、冰毒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历史;
3、有酗酒史且戒酒不满10年。
夫妻任何一方有过3次以下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记录,且改过时间已满10年;或有过5次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违章记录的,其收养申请予以酌情考虑。
八、能正确认识收养,希望通过收养为弃孤(残)儿童提供一个温暖的家,满足被收养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正确理解跨国收养,对跨国收养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被收养儿童潜在的疾病、发育滞后、安置后不适应等情况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九、在收养申请书中明确承诺能够接受安置后回访并按要求提供安置后报告。
十、文中有关年限或年龄的计算均以“中心”受理收养申请文件登记时间为准。
“中心”真诚地希望能与贵组织合作,更好地为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服务,使被收养的中国儿童能够在充满幸福、慈爱和理解的家庭环境中成长,衷心感谢贵组织的理解与配合。
本文由“中心”负责解释。具体问题请与收养人资格审核部联系咨询。
中国收养中心
2006年12月8日 |